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281民初369号
原告:义马丰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鸿庆路与人民路向北100米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MA471QUQ0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枫叶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2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义马丰祥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义马丰祥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故本案应按原告义马丰祥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义马丰祥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