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08民初132号
原告:洛阳商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白鹤镇赵岭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MA46RWBJX0。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伊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伊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枫叶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244J。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高龙镇半个寨村,公民身份号码:4103811989********。
原告洛阳商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洛阳商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商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9元、保全费1464元,共计3503元,由原告洛阳商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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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