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91民初174号
原告:洛阳山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西关街道唐宫东路256号古都科创园B栋2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枫叶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洛阳山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山海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山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