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91民初210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旧县镇童子庄村庙坡组53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伊滨区兰台嘉苑8号楼。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省法治建设研究会会员。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省法治建设研究会会员。
被告:***,男,1991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增福庙乡乔黄村。
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枫叶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共洛阳市委党校,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伊洛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职职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共洛阳市委党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22元,减半收取计3361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