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91民初950号 原告: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道30号(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3年12月22日生,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10月15日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枫叶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立案。2025年4月11日,本院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