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11民初1475号
原告:***,男,1986年3月7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高套,男,198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偃城区。
被告:洛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中路30号院1幢3-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2587057849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枫叶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244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高套、洛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 瑜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