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财保420号
申请人:晋江市友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东石镇永湖新村二区140号。
法定代表人:萧华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斌,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锦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区金融中心A座1单元1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付强。
申请人晋江市友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锦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晋江市友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PZDM2021430100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晋江市友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锦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晋江市友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廖龙芝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艾
代理书记员 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