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亨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锋芮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巨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8295号之一
原告:上海锋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静,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陆贞桦。
原告上海锋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20年5月25日、2020年11月3日分别签订《建筑钢筋购销合同》各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在安徽澳润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厂房项目供应钢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应钢材送至被告指定地点,并按时开具增值税发票邮寄送达被告,履行了各项合同义务。2020年5月25日的合同约定被告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00%货款,该合同的供货金额为4,519,699.92元。2020年11月3日签订的合同约定2021年1月31日为最晚付款日,该合同的供货金额为2,220,226.11元,被告在履行上述合同时均存在延期支付情况。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315,231.41元。
经查,双方签订的两份《建筑钢筋购销合同》虽载协商不能的,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但因根据目前材料无法明确其中“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具体是何仲裁机构,故原告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予受理。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系争两份合同均载交货地点系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盐化工业园,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非属我院辖区,本案应由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王经珍
书记员  俞亚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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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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