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5民初2572号
原告:东营明卉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明珠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润珠商贸有限公司
第三人:**
原告东营明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润珠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东营明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明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