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国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某乙有限公司等与甘肃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甘06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大漠康源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九墩滩生态建设指挥部富民村5组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明星村科老社10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威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共和乡红沟村一社25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威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长江国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甘肃国傲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马莲河大道与庆州西路交汇处宏瑞雅居1号综合楼1单元2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凉州区九墩滩生态建设指挥部,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九墩滩富康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该指挥部负责人。 上诉人甘肃大漠康源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漠康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江国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国傲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凉州区九墩滩生态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九墩滩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6)甘0602民初143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漠康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首先,一审裁定错误认定大漠康源公司住所地,违反《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关于法人住所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大漠康源公司注册地虽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但因国家电网特高压线路穿越项目场地导致原投资项目终止,自2023年12月起公司全部人员已调离武威,实际办公地点迁至江西省赣州市。目前,大漠康源公司的核心行政管理、财务决策、合同签署等职能均在赣州实际经营地履行。一审法院仅依据大漠康源公司注册地认定管辖权,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其次,一审裁定未审查***、***“非善意相对人”的事实,违反程序正义。本案中,***、***明知大漠康源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赣州,***、***多次联系大漠康源公司,要求赴武威处理事务,说明其清楚大漠康源公司工作人员不在武威办公。《民法典》第六十五条“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则以相对人“不知情”为前提,***、***明知大漠康源公司实际经营地仍坚持在注册地起诉,涉嫌滥用诉讼程序。一审裁定未对此事实进行审查,损害了大漠康源公司的程序权利。再次,本案移送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更符合诉讼便利原则。大漠康源公司实际经营地、关键证据、管理人员均在赣州,异地诉讼将显著增加诉讼成本。双方合同关系缺失,大漠康源公司与***、***无直接合同关系,并非涉案合同相对方。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本案应由大漠康源公司实际经营地法院管辖。第四,一审法院未给予大漠康源公司充分举证期限,违反程序规定。综上,一审裁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确定管辖权应当以起诉时为准,结合诉讼请求对当事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管辖法院。根据***、***的起诉和在卷证据,2022年,长江国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大漠康源公司位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九墩滩指挥部的万头牛场基础设施(一期)建设项目EPC工程。甘肃国傲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该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加盟甘肃国傲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建该项目土方石工程。综合分析***、***的起诉和在卷证据,可以认定***、***和长江国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形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因此引起纠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相对总承包合同而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相同的管辖规定。案涉工程在凉州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大漠康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但依据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不当,应予纠正。大漠康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