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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江某甲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12民初4829号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长江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某,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建设公司)与被告长江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某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某乙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长江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780058.95元、水电费16466.50元;2、解除双方签订的三份《房屋租赁合同》;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22970.38元(违约金算至2024年9月19日,以72673.22元为本金从2024年9月20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4000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撤销了第2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6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三份《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承租了原告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转****路**号**楼**栋**层**楼**栋**层**宿舍**室**室**室**房屋,作为被告的办公及员工宿舍,其租用的办公楼房屋面积为1954.56平方米,合同约定办公楼及房屋的租赁期间为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出租的办公楼的租金为33.6元/平方米/月,每月含税租金为65673.22元;7间宿舍房屋含税月租金单价为1000元/间,7间房屋的含税租金为7000元;12间房屋的每月租金为12000元;3间房屋的每月租金为30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提前一个月支付。合同期内的水费、电费、宽带费等由被告方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方承担。合同并对违约责任作了约定,被告方逾期交付房租,每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将其出租的房屋交给被告使用至今,但截止2024年9月19日被告共下欠租金780058.95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外,还应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22970.38元和律师代理费24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长江某某公司辩称,一、原告主张“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我公司使用至今(即2024年9月19日起诉时)”与事实严重不符。2023年12月27日,我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就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事宜与原告领导进行沟通,原告同意我公司提前解除合同,要求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提前解约的违约金87200元,我公司同意了原告支付违约金的要求。随后,原告起草了支付提前解约违约金的《承诺说明》,并让其办公室主任万某通过微信发送给我公司工作人员王某,王某签署了《承诺说明》并交给原告。随后我公司开始搬离工作,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搬离案涉房屋,于2024年1月2日与原告对案涉房屋办理了交接。我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之后未再使用案涉房屋是双方已达成的共识。二、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事实上已因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并办理交接手续而解除,原告认为合同未解除并诉求解除合同与事实严重不符。(1)根据万某(原告合同签署人)与王某(我公司合同签署人)的2023年12月27日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得知,原告具有同意我公司提前解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并起草了关于支付提前解约违约金的《承诺说明》,并发送给我公司要求我公司签字盖章。(2)在我公司搬离案涉房屋后,原告办公室主任万某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原告多次询问关于违约金的情况,也对违约金的发票如何开具进行过沟通,如果原告没有同意提前解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根本不会询问违约金的相关情况,而是会要求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租金。自我公司搬离案涉房屋至原告起诉之时,原告也从未向我公司主张过欠付租金。(3)如果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尚未解除,原告根本不会接收我公司对案涉房屋的移交,也不会在房屋移交后安排工作人员对案涉房屋进行清理和保洁。(4)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水电费16466.5元系我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生的电费,在这之后我公司再未产生任何水电费,足以证明双方合同已解除,我公司未再使用原告的房屋。因此,我公司和原告双方已对提前解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达成合意,且双方已办理交接手续。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事实上已经于2023年12月31日前解除。原告不能因为我公司未按约支付提前解约违约金,从而否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这一客观事实,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三、原告主张我公司欠付租金78万余元缺乏事实依据,我公司并不欠付原告任何租金。如前所述,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事实上已解除,我公司已于2023年12月31日全部搬离案涉房屋,且我公司已支付完毕2023年12月31日前的全部房屋租金。原告主张我公司欠付其2024年1月1日至9月19日的租金78万余元缺乏事实依据。我公司仅欠付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解约所需支付的违约金87200元和水电费16466.5元。综上,原告所述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双方已解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我公司不欠付原告租金,仅欠付水电费和提前解约的违约金,其诉求的租金、违约金和律师费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9月6日,某乙建设公司(甲方、出租方)与长江某某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宿舍****室、****室、****室3间房屋出租给乙方做员工宿舍;租赁期限自2023年9月1日-2024年8月31日,租金每月3000元,合计36000元,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季度支付等内容。 同日,某乙建设公司(甲方、出租方)与长江某某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续)》,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转****路**号**楼**栋**层**楼**栋**层**宿舍房屋租赁给乙方作为办公及员工住宿等用途使用;乙方租用的某某集团办公楼*栋*-*层建筑面积为1954.56平方米,该面积作为租金计算依据;租赁期限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共计1年;办公楼*栋含税租金单价为33.6元/平方米/月,每月含税租金为65673.22元,办公楼*栋含税月租金单价为1000元/间/月,7间房屋每月含税月租金为7000元,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提前一个月支付;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乙方逾期交付房租,每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按当年度合同总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等内容。 同日,某乙建设公司(甲方、出租方)与长江某某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续)》,约定甲方将宿舍12间房屋出租给乙方做员工宿舍;租赁期限自2023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乙方续租或者提前解约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方可续签或解约,否则因此产生的相关经济纠纷及税费均由乙方承担;每月租金12000元,合同总金额144000元,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季度付款一次等内容。 据某乙建设公司提交的其工作人员万某与长江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1月10日,万某“小米,问好了怎么开票吗”“我这边网络不稳定”“违约金的事我再找王书记沟通”“水电费今天帮我落实一下开票方式就行”,***“嗯嗯”“水电开新城十一路”,万某“还是像上一季度那样吗”,***“就办公楼水电一张”“宿舍楼水电一张?”,万某“嗯嗯”“对应我给你的水电表金额”“也比较好辨认”“水费和电费也是分开的”“也就是开4张发票的”,***“嗯嗯可以”“一共是多少钱啊”,万某“好的,那我下午开票了,票怎么给你啊”。2024年1月17日,万某“小米,水电发票你收到了吧”,***“已经在走流程了”。 据长某乙建设公司提交的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2024年1月11日,长某乙建设公司开具了水费发票2张,金额共计3399.37元;电费发票3张,金额共计56895.27元。 2024年1月30日,长江某某公司向某乙建设公司银行账户转账3399.37元,用途:邓某报销长青20**第四季度水费;同日转账40428.77元,用途:邓某报销长青20**第四季度电费。 据长江某某公司提交的其工作人员王某与某乙建设公司工作人员万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12月5日,五芬“房租能不能谈谈啊”,万某“怎么啦”,王某“我们领导觉得价格太高了有换地方的想法了”“我盘了一下一年差不多100来万了”“现在经济形式也都不好”,万某“要不晚一点,你直接来找我们吴某”“他好直接跟老板汇报”,王某“你先跟你们领导说说”,万某“这样效果更好”,王某“有的谈我再去谈”。 2023年12月27日,万某“芬姐,吴某发我的”“应该就是按你们谈的意思,先起草了”并将“说明(2).docx”文档发给王某。上述承诺说明内容:长江某甲有限公司承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厦4、5、6楼用于办公,根据双方2023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长江某乙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提出退租,27日开始搬离,有违双方合同第十一条违约及处理中第4条约定,愿意承担当年度总租金(人民币872078元)10%违约金87200元,在元旦节日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特此承诺说明。 2023年12月28日,万某“芬姐,你们今天是不是可以彻底搬完了呀”,王某“估计搬不完”,万某“你们请的专家搬家公司么”“同事都跟我反应宿舍的床被拆了放在走廊,我中午过去看了下,三楼、四楼走廊里是有几张床”“芬姐,某某公司给拆错了”,王某“不是”“有几张床是我们自己买的”“你具体问问潘某”“我在外面有点事晚点回去”,万某“我知道你们买过新的,所以我中午也是这么回同事们”“好的”,王某“放心不是我们不会搬你们的东西的哈”,万某“我跟潘某叮嘱一下”“怕是搬家公司给拆错了”,王某“不会”,万某“等回头我们交接的时候,屋里空空,我也不好交差了”“哪怕是坏了,只要在房里,我也好交个差”,王某“嗯嗯”。 2023年12月29日,王某“亲爱的,楼下和电梯里搞得有点脏,今天搬得差不多了我找人打扫干净”,万某“嗯嗯好的呢”。 2024年1月2日,王某“亲爱的,今天我们过去抄水电费跟你交接可以吗”,万某“可以呀”,王某“那我大概10点左右过去哈”“太早了你也忙”,万某“嗯嗯好的”。 2024年1月8日,万某“芬姐”“水电发票怎么开呀”“是开一张发票还是分开开”“小米让我问潘某,潘某说还得问您”,王某“以前怎么开的”,万某“上季度分开了”,王某“那你就按上季度的来”,万某“好的”,王某“还有那个违约金问问米某让她找财务部核实是开一个月房租还是怎么开”“这个得他们来定,我不专业也不清楚”,万某“哦好的”。 2024年1月11日,万某“门牌没有拆”“还有宿舍201有沙发也没有拖走”,王某“沙发就不要了”,万某“我们保洁和陈某傅已经清了一个多星期还在清”,王某“辛苦啦!”,万某“201的东西确定不要了呢”,王某“这一套我们不要了”“嗯”万某“好的”“今天水电发票已经送给米某了”“就是违约金的事还没着落”。 2024年4月23日,万某“去年你们走后,还有一笔水电都没结清呢”并发截图“宿舍楼电费185”,王某“亲爱的妹妹好啊”“你找米某没”,万某“年后没有再找了”“这事还是您过问一下”,王某“你先问问她”,万某“财务也是才提醒我的”,王某“我现在不管那边了无缘无故问她不太好”“你先问她看她怎么说”,万某“可原来你在这边呀”。 以上事实,有原告某乙建设公司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3份、委托代理合同、发票、银行流水、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被告长江某某公司提交的承诺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及本案审理笔录在卷佐证。 审理中,因原、被告坚持各自意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一、关于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及租金问题。本案中,从原、被告的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12月5日就退租事宜开始进行了沟通,2023年12月27日原告的工作人员万某向被告工作人员王某发送了承诺说明,该承诺说明载明被告提前退租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后被告于2023年12月29日搬出案涉租赁房屋,2024年1月2日双方办理了交接。且后续双方未对租赁问题进行沟通,仅就违约金及所欠水电费进行过沟通。据此,原、被告之间的3份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3年12月31日解除。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截止2024年9月19日的租金780058.95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违约金。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系依据租赁合同中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每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但如前所述,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已解除,被告不存在欠付租金的违约情形,故原告主张未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水电费。因被告认可差欠水电费16466.5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水电费16466.5元,本院予以支持。 四、关于律师代理费。因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长江某某公司的辩称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江某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16466.5元; 二、驳回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30元(系减半收取,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12元,被告长江某甲有限公司负担106元,退还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8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