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3739号
原告:安徽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江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安徽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安徽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安徽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安徽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110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