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2民初12922号
原告:武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江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