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民初13280号
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011号高新工业村T3一楼117、118、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752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金德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35号(万盛名仕佳园第八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66449058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金德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88.32元,减半收取为6444.16元,由原告负担。余款6444.16元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