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2执190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4月29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山***建筑材料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建筑材料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川劳人仲案字[2018]第41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建筑材料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2执190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