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鑫莱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鑫莱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208号
原告:***,女,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冬鸽,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飞,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鑫莱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长江东路、刘南岗路东阳光城9号院12号楼2单元25层2501。
法定代表人:安宪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娜,河南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丽,河南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郑州鑫莱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13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翌闻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