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宏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龙岩市宏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6174号 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道坑头村319国道195米处,注册号×××52。 经营者:***,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市宏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南通路一巷八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87546738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与被告龙岩市宏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