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海岛吉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海南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3民初224号 原告:海南海岛吉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育才路1号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科技园创业孵化基地7栋65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伏波中路88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左中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左中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6年8月1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原告海南海岛吉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海南海岛吉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海岛吉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海岛吉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2.43元,减半收取计636.22元,由海南海岛吉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