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海南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3民初332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被告:海南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伏波中路88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2年6月4日出生,住海南省澄迈县。 被告:***,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海南成信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美俗村东三巷4-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海南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成信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也不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