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191执277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正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西四环红松路嘉图置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C5BM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4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郑州正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15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正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询问;
五、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提起第二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对申请人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其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21年3月18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