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8民初4385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效林,河南大象(鹿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3XC5BM1G,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西四环红松路嘉图置业****楼****。
法定代表人:王英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光,河南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战场,河南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孔维良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牛帅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