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5378号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对原告郑州正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1537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0191民初15378号民事判决书中首部的案号“(2019)豫0191民初15378号”补正为“(2020)豫0191民初15378号”。
审判员 李俊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