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正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正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矿区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91民初27511号
原告郑州正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西四环红松路嘉图置业3期9号楼5层5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光、宋战场,河南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矿区分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刘寨镇宋寨村西马庄村。
负责人岳红亮。
委托代理人赵战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正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矿区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正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伟光、被告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矿区分公司负责人岳红亮、委托代理人赵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加油站防渗漏改造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处的加油站双层罐改造工程,工程总费用为261930元,双方并对付款方式、违约条款等作出约定。该工程竣工后被告即投入使用,但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5850元,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5850元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为25241.16元)。
被告辩称:1、该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7年9月16日,被告已按合同约定于2017年9月18日付款134965元,已超出合同约定的50%付款比例。2、合同约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加油站防渗漏改造,但在施工过程中及结束后,存在诸多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部门无法验收。被告多次联系原告,原告均不派人进行处理,被告只能出资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整改,直到2017年11月29日才经新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通过。3、该加油站防渗漏改造工程结束后,油气回收检测达不到环保要求,被告多次通知原告派人整修,其一直未派人到现场,致使该工程验收一直拖后,直到2018年4月23日才通过验收备案。4、原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施工,直至2018年4月23日才通过环保验收备案,工程计算期限为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4月23日,共计218天,原告应承担每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5、根据合同约定,该改造工程管道试压合格后付款40%,到目前为止都没有收到原告出具的管道试压合格证书或文件。综上,原告施工不合格,被告未付尾款不构成违约。因原告未及时交付使用该加油站防渗漏改造工程,已给被告造成损失,依据合同其应赔偿违约金518621.4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6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加油站防渗漏改造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矿区分公司苟堂加油站防渗漏改造,工程范围为双层管道双层罐改造。工程期限为甲乙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后,乙方按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从工人入场当天开始计算)。工程总费用为261930元,合同订立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款的10%即26193元;乙方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当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款的40%即104772元;乙方将全部管道试压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款的40%即104772元;乙方提供相关施工资料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款的10%即26193元。甲方必须按上述约定的付款比例和期限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逾期未支付的款项,每超一天,甲方需按应付款项总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滞纳金。若因乙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若乙方不可控原因除外),逾期一天,乙方需按应付未付款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滞纳金。
2017年10月20日,原告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施工单位确认表》,载明:“在改建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矿区分公司苟堂站中我单位对项目建设全面落实了图纸设计中的设施要求,经安装、调试正常,该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经营条件,同意竣工”。
2017年10月20日,原告出具《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矿区分公司苟堂站竣工报告》,竣工验收结论为:1、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共核查22项,符合要求22项。2、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共核查10项,符合要求10项,抽查5项,符合要求5项。3、观感质量验收:共抽查14项,符合要求14项。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56-2012,2014《汽车加油站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该单位工程评为合格工程。
2017年11月13日,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矿区分公司苟堂加油站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确认意见表》,载明:“我单位在内部防渗漏改造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施工工作中,按照设计方案与施工验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完成建设,该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安全设计施工,经安全设施验收认为建设项目已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同意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加油站防渗漏改造合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确认意见表、竣工报告各一份、被告提交的加油站防渗漏改造合同、验收情况报告、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各一份、付款记录一组,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加油站防渗漏改造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该合同对于工程名称、施工地点、总费用、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均作有约定。庭审中,原告提交的加盖有被告公司印章的竣工验收确认意见表显示“同意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其提交的竣工报告中竣工验收结论显示“该单位工程评为合格工程”;被告提交的验收情况报告显示“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其提交的竣工验收施工单位确认表显示“符合安全经营条件,同意竣工”,其提交的竣工报告中竣工验收结论显示“该单位工程评为合格工程”。故根据双方提交的上述材料,可以确认原告所进行的施工已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全款条件(即乙方提供相关施工资料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款的剩余10%),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158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被告自2017年12月13日起向其支付违约金。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付清合同款,已构成逾期付款,但双方合同所约定的“逾期未支付的款项,每超一天甲方需按应付款项总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滞纳金”的标准过高,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元。对于原告请求违约金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称原告所进行的改造施工直至2018年4月23日才通过环保验收备案,给其造成了损失,但其对此并未提出反诉,就此双方可另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矿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正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5850元、违约金1000元,共计16850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正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负担303元,由被告负担1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汪 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哲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