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鲁0781民初1657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
被告:青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青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9774.5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建青州市中梁首府项目人防工程的需要,与原告签订《青州市中梁首府人防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该项目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图纸,及设计收费价格、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了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并通过了施工图审查,该项目已于2021年11月通过了竣工验收,被告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0%。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10工作日内支付原告10%质保金9774.5元,原告亦于验收当日提供了相应数额发票。至今原告未收到该部分款项,因此被告尚须依约支付所欠设计款本金共计9774.50元。对于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恳请支持。
被告某乙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日,被告某乙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原告某甲公司(设计人、乙方)签订《青州市中梁首府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该项目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图纸,设计费97745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20%即19549元、初步设计通过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40%即39098元、施工图通过图审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30%即29323.50元、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0%质保金即9774.50元。合同还就双方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了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并通过了施工图审查,该项目已于2021年11月通过竣工验收,且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被告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0%,余款9774.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了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并通过了施工图审查,该项目已于2021年11月通过竣工验收,且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剩余设计费9774.5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977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青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