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民初字第2028-1号
原告泉州市圣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先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圣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先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先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历来签订的《采购订单》中均有明确约定:“凡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均提请上海本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因此,应依法将该案移送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原、被告以前签订的《采购订单》中已明确约定:“凡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均提请上海本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因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因购买蓄电池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应依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被告的注册登记地在上海市普陀区,由此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先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