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圣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泉州市圣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先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泉民终字第29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市圣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龙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450145-1。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先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006号132幢306室,组织机构代码73976052-6。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泉州市圣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0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泉州市圣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称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对账单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由守约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是守约方,上诉人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为接受货币一方,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泉州市圣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虽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上海先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对账单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由守约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是守约方,应由其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管辖。但守约方的约定不明确,该协议管辖约定无效。根据上诉人泉州市圣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先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凡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均提请上海本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被上诉人上海先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原审法院将本案裁定移送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泉州市圣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