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圣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泉州市圣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奥托泰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24执1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圣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龙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东莞奥托泰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竹塘村浸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泉州市圣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能公司)与东莞奥托泰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托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奥托泰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圣能公司货款人民币2783490元及逾期违约金的义务。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时申报财产状况,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奥托泰公司机器设备已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处置,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已向其寄送参与分配材料,待其分配执行款项。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价值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上述财产调查状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已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