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3民初4047号之一
申请人:泉州市圣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龙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郭庄镇空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泉州市圣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上海泽德电气技术中心、深圳市英合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骁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天鑫电气有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泉州市圣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申请人泉州市圣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泉州市圣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