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锦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执151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8378741U,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章晓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芮成辉,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省锦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67800286XW),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浏阳河大道**红橡华园****。
法定代表人:罗俏莲,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灿能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锦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锦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湖南省锦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3000元,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663元(以58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止;以6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3000元为基数,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因湖南锦诚公司未能履行义务,南京灿能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湖南锦诚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安东东
审判员  刘建民
审判员  郭 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