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奥电梯有限公司

兰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甘肃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3民初630号 原告:兰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甘肃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被告:***,男,汉族,1992年11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兰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兰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4元,由原告兰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