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3民初630号
原告:兰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甘肃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被告:***,男,汉族,1992年11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兰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兰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4元,由原告兰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