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82民初1715号
原告:桦甸市佳程筑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莲花路**兰亭雅苑**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桦甸市职业教育,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桦甸大街**号6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桦甸市佳程筑路有限公司与被告***、***、桦甸市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桦甸市佳程筑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桦甸市职业教育中心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桦甸市佳程筑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桦甸市职业教育中心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