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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桦甸市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282民初3000号 原告:吴某,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桦甸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尚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桦甸市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吴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