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282民初3000号
原告:吴某,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桦甸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尚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桦甸市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吴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