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82民初408号之一
原告:胡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桦甸市佳程筑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某。
被告:李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王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胡某、桦甸市佳程筑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胡某、桦甸市佳程筑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桦甸市佳程筑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桦甸市佳程筑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郝振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荆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