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佳程筑路有限公司

胡某、桦甸市佳程筑路有限公司与李某、王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82民初408号之一

原告:胡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桦甸市佳程筑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某。

被告:李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王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胡某、桦甸市佳程筑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胡某、桦甸市佳程筑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桦甸市佳程筑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桦甸市佳程筑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郝振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荆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