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佳程筑路有限公司

桦甸市佳程筑路有限公司、吉林市安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82民初4067号
原告:桦甸市佳程筑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总经理。
被告:吉林市安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不详。
被告:孙某某,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
原告桦甸市佳程筑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路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安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筑路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筑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桦甸市佳程筑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4元,由桦甸市佳程筑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宏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迟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