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21民初441号
原告:***,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江西梦之旅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069736147F),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钤东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钟宇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梦之旅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收案后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的(2022)赣0521民初438号原告江西梦之旅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仲裁而向本院起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本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同时,原、被告分别向本法院起诉也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本院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赣0521民初438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简文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尤爱民
书 记 员 施群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