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第六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某公司、苏州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民初4107号 原告:中铁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中铁某公司诉被告苏州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铁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