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民初4107号
原告:中铁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中铁某公司诉被告苏州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铁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