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石首市某有限公司;某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1081民初389号 申请人:石首市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东方大道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航空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石首市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首市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保单号为06S02111281202600000000559的《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在保全金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首市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66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6600000元价值的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