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9民初8947号
原告: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某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某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某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某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某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某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本案应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08,9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