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3民初1389号
原告:河南某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某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河南某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