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锐通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京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81民初4841号 原告:陕西锐通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京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锐通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京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陕西锐通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陕西锐通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锐通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70元,由原告陕西锐通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