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哈密市某某墨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兵12执12号
申请执行人:中电建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00257588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密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伊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MA7768N74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某甲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兵团第十三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31344751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某乙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8RWL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QM8G8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电建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某甲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某乙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的(2021)兵1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电建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哈密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6389730.79元、违约金1625455.22元(暂计算至2023年12月5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0019.26元(暂计算至2023年12月5日)、诉讼费44300元,合计8229505.27元。请求被执行人新疆某甲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6389730.79元、违约金1625455.22元(暂计算至2023年12月5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0019.26元(暂计算至2023年12月5日)、合计8185205.27元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请求被执行人新疆某乙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哈密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未付工程款6389730.79元、违约金1625455.22元(暂计算至2023年12月5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0019.26元(暂计算至2023年12月5日)、合计8185205.27元内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本案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哈密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某甲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某乙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854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出具《关于(2021)兵12民初11号民事判决第五判项的说明》,明确新疆某乙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开永能源科技有限系哈密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新疆某乙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在2亿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海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在1亿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被执行人哈密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某甲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某乙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哈密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98053.2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拍卖、变卖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某甲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某乙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53753.2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拍卖、变卖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