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源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源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6788号之二

原告:***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二期)1栋2-3层。

法定代表人:钱海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2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扬,该公司员工。

原告***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上诉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鄂01民辖终15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98元,由原告***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