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6788号之二
原告:***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二期)1栋2-3层。
法定代表人:钱海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2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扬,该公司员工。
原告***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上诉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鄂01民辖终15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98元,由原告***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