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源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源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6788号

原告:***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二期)1栋2-3层

法定代表人:钱海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2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扬,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

法定代表人:赵光煊,院长。

原告***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请求撤回对第三人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的起诉。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彭倩

书记员李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