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6788号
原告:***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二期)1栋2-3层
法定代表人:钱海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2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扬,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
法定代表人:赵光煊,院长。
原告***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请求撤回对第三人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的起诉。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彭倩
书记员李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