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03民初3904号 申请人: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九峰国际壹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58140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3年5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以2279923.39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以2279923.39元为限,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