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盛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谭定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盛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滨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91434293。
法定代表人:黄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邦勇,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勇,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定权,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宗宪,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九峰国际壹幢16层1618-1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58140U。
法定代表人:程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燃,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静,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盛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定权、原审第三人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3民初5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重庆盛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虽然谭定权对其收取购房款抵付工程款的事实无异议,但对重庆盛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张的其收取的部分购房款的数额存在争议,且谭定权主张其已用收取的部分购房款代项目部偿还了对外的借款、支付了材料款等,并举示了相应的支付凭证、收条、借条等,因双方在二审中对谭定权收款金额以及支付金额均存在重大争议,且谭定权举示的证据中涉及唐淼的签名,为核实唐淼签名的真实性和查清双方在二审中的争议事实,需追加唐淼和案涉项目部的负责人唐生华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3民初58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盛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54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何 洪
审 判 员  刘丽苹
审 判 员  李迪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松
书 记 员  向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