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畅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某某、湖南省畅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民终10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负责人:王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振航,男,199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贵,女,195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鑫元,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被上诉人儿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升,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畅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戴永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俭英,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明贵、***、湖南省畅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3民初4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以其与被上诉人王明贵、湖南省畅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柏国平
审判员  唐 英
审判员  黄 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 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