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8215号
原告:湖南联茂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柳4栋111、112号。
法定代表人:危祝。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为,湖南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畅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大道西侧广源14栋201。
法定代表人:戴永刚。
原告湖南联茂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畅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联茂钢铁有限公司现以与被告湖南省畅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畅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联茂钢铁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联茂钢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畅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4元,由原告湖南联茂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娟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严梓豪
代理书记员 蔡资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