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957号
原告: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燕 璇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茹 浩
二〇二〇年 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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