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62号
原告:天津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天津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天津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
审 判 员 崔 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喆
书 记 员 刘 煦 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