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能鑫盛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鼎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德昌鼎能豪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424民初48号 原告:***,男,199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县南外泰宁路4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德昌鼎能豪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交通路锦苑小区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鼎能鑫盛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象山西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鼎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德昌鼎能豪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鼎能鑫盛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后,原告***又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计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